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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数据的风险类型与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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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锫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23-37,共15页
训练数据对于人工智能大模型的开发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但是基于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和大模型的技术原理,会存在训练数据侵权风险、训练数据偏差风险和训练数据泄露风险等三种风险类型。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数据的侵权风险主要包括... 训练数据对于人工智能大模型的开发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但是基于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和大模型的技术原理,会存在训练数据侵权风险、训练数据偏差风险和训练数据泄露风险等三种风险类型。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数据的侵权风险主要包括大模型预训练时使用作品类数据可能会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个人信息数据可能会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等两种情形。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数据的偏差风险主要包括价值性偏差风险、时效性偏差风险和真实性偏差风险等三种情形。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数据的泄露风险主要包括面向开发者的数据泄露风险、面向攻击者的数据泄露风险等两种情形。可以通过调整现行立法来满足人工智能大模型开发者的训练数据需求,通过元规制的方式激励人工智能大模型开发者防范训练数据的偏差风险,以及通过加强法定义务督促人工智能大模型开发者防范训练数据的泄露风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大模型 训练数据 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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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训练中合成数据的融贯性法律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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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涛 《计算机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20-32,共13页
人工智能需要大规模、多样化和高质量的数据来训练机器学习模型,而收集这些真实世界的数据可能成本高昂,并可能威胁个人隐私、引发偏见或歧视以及侵犯版权。在实践中,合成数据作为一种替代性解决方案,受到广泛关注,被越来越多地用于训... 人工智能需要大规模、多样化和高质量的数据来训练机器学习模型,而收集这些真实世界的数据可能成本高昂,并可能威胁个人隐私、引发偏见或歧视以及侵犯版权。在实践中,合成数据作为一种替代性解决方案,受到广泛关注,被越来越多地用于训练机器学习模型。从数据法学的角度,借助数据科学以及计算机科学领域的研究成果,对人工智能训练中合成数据的治理框架进行了探索。首先,从规范层面分析了在人工智能训练中合成数据之所以受到重视的逻辑前提,即个人信息保护法所追求的“小隐私”保护与人工智能训练的“大数据”需求之间存在明显的不兼容性,使训练数据的开发面临挑战,而现有的法律和技术解决方案均存在治理效能不彰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探讨了人工智能训练中合成数据的应用场景与风险类型。最后,提出以“法律3.0理论”和“数据治理理论”作为指引,从3个方面构建人工智能训练中合成数据的融贯性法律治理框架:制定合成数据的处理规则,强化合成数据的过程治理,开发合成数据的评估工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合成数据 法律3.0 融贯性治理 数据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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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安全视域下金融科技的风险应对与法治保障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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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雳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21-33,共13页
在数字化时代,科技深度赋能金融服务的同时,也易引发国家金融安全风险,包括与传统金融活动结合、构建新型金融网络系统及新兴科技直接应用等场景。金融科技引发国家安全风险的生成机理在于,随着金融体系的中介类型增多、金融风险传导渠... 在数字化时代,科技深度赋能金融服务的同时,也易引发国家金融安全风险,包括与传统金融活动结合、构建新型金融网络系统及新兴科技直接应用等场景。金融科技引发国家安全风险的生成机理在于,随着金融体系的中介类型增多、金融风险传导渠道增加,新金融网络体系会产生基于“关联”的风险。金融科技“破坏性创新”的特征,会从金融监管立法与实施两个方面冲击传统金融监管框架,从而加剧监管失灵。国家金融安全的法治保障亟须理论层面的反思与重构,进而形成金融科技的“动态协同”治理模式,从外层金融网络与基础设施安全、中层金融科技创新活动和内层金融服务行为三个层面,构建多层次的金融科技法治保障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科技 国家金融安全 数据治理和保护 金融法治 动态协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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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数据治理与“囚笼”——基于行业主体自我监管的回应型研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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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裕岭 姚浩亮 《征信》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46-57,共12页
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自面世伊始即引人瞩目,数据、算法、算力作为推动生成式人工智能前行的“三驾马车”对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生成式人工智能引发的数据之殇,如数据泄露、数据垄断等亦挑战着传统数据治理框架。在智能... 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自面世伊始即引人瞩目,数据、算法、算力作为推动生成式人工智能前行的“三驾马车”对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生成式人工智能引发的数据之殇,如数据泄露、数据垄断等亦挑战着传统数据治理框架。在智能时代,基于应用场景的分散治理、基于风险预防的事前治理、基于公权主导的硬性治理均难以满足治理与发展的双重需要。行业主体基于其专业性、及时性、协同性等灵活优势理应在智能时代的数据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却饱受自监自管、缺乏动力等诟病。目前,新加坡的问责制协同治理模式、美国的软法治理模式均反映着行业主体自我监管的可行性,且证实了自我监管并非完全自治。因此,以自我监管为着力点,从微观、中观、宏观三个角度构建数据治理新范式有其现实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ChatGPT 生成式人工智能 数据治理 自我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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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向试验性规制的人形机器人治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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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涛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43-56,共14页
人形机器人的应用可以带来巨大的效益,但也对社会秩序、法律规则及伦理价值等产生深远影响。传统的科层式规制体系似乎不再能够完全适应这一新兴技术领域的规制需求。试验性规制作为一种规制创新,将规制过程视为一种学习过程,通过不断... 人形机器人的应用可以带来巨大的效益,但也对社会秩序、法律规则及伦理价值等产生深远影响。传统的科层式规制体系似乎不再能够完全适应这一新兴技术领域的规制需求。试验性规制作为一种规制创新,将规制过程视为一种学习过程,通过不断试验、评估和修正,逐步完善规制措施,使规制更具适应性和灵活性,有助于开发循证的、迭代的人形机器人治理策略。“监管沙盒”作为一种典型的试验性规制工具,可以帮助监管机构发现规制问题,积累规制成本与效益的证据,促成人形机器人的包容审慎规制,最终实现“统筹发展与安全”的政策目标。为了推动人形机器人“监管沙盒”的制度化发展,应当通过试验性立法为“监管沙盒”授权,采用“中心辐射模式”治理“监管沙盒”,确保实施中的程序正义,并完善“后沙盒”阶段的监督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形机器人 监管沙盒 科层式规制 试验性规制 人工智能 包容审慎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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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GAI数据治理的多元协同模式研究——新加坡治理经验的启示 被引量:1
6
作者 胡裕岭 姚浩亮 《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86-98,共13页
数据治理是现代国家发展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所关注的焦点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数据治理工作,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和规定。然而,面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带来的数据风险,我国当前的数... 数据治理是现代国家发展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所关注的焦点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数据治理工作,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和规定。然而,面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带来的数据风险,我国当前的数据治理模式偏向以国家监管和法规施行为主的硬法模式,尚未形成国家、社会和个体协同参与的多元格局,且备案、审查、调查等静态治理手段难以应对技术发展变化带来的不确定性挑战。新加坡的数据治理模式充分吸收了欧盟、美国等人工智能数据治理优势国家及地区的治理经验,并在全球范围内率先推出技术治理方案,形成了集多元主体、多元规范、多元举措于一体的数据治理体系。在此模式下,AI Veirfy、Project Moonshot等技术治理工具提升了治理规范的确定性;《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治理框架》等软法与《个人数据保护法案》等硬法保障着治理手段的可执行性;AI Verify基金会架起了公私协作的桥梁,深化了治理空间的层次性。对此,我国应辩证地借鉴新加坡的治理经验,构建以权力、权利、义务为指引的多元主体参与路径;完善技术与规范相结合的多元治理举措,丰富数据治理的工具箱;充分发挥硬法的有效执行优势与软法的灵活治理优势,实现数据治理法律规范体系的内在融贯,以此构建符合我国基本国情、满足我国治理需求的多元协同数据治理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数据治理 多元协同 层级治理 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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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数字守门人”的认定标准与启示
7
作者 肖冬梅 刘鑫鑫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44-52,共9页
“数字守门人”的立法界定,是认定控制信息的“数字守门人”的法律依据。欧盟《数字市场法》采用两步法界定守门人,一是划定了九类主要核心平台服务以及一类附属核心平台服务;二是提供核心平台服务的企业在满足定性与定量标准时便会被... “数字守门人”的立法界定,是认定控制信息的“数字守门人”的法律依据。欧盟《数字市场法》采用两步法界定守门人,一是划定了九类主要核心平台服务以及一类附属核心平台服务;二是提供核心平台服务的企业在满足定性与定量标准时便会被认定为守门人。对于满足定性标准未满足定量标准的数字平台,须通过市场调研综合考虑各种其他因素决定是否认定目标数字平台为守门人,对低于定量阈值但法律仍想规制其行为的平台进行更为弹性的认定。欧盟“数字守门人”的界定标准,可以为我国完善相关立法以规制大型数字平台提供参考。我国应审慎界定数字守门人范围,细化《分类分级指南》中“用户”的概念和对“限制能力”的判断,增加对数字平台内经营者规模、数字平台营业额的考量,设置弹性认定办法和异议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型数字平台 数字守门人 界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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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法律风险与治理路径 被引量:15
8
作者 宋华健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34-143,共10页
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在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新的法律风险。语言模型训练中的风险主要包括侵害个人信息与作品著作权风险,内容生成过程中的风险则体现为人工智能“幻觉”导致的错误信息风险、算法偏见风险... 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在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新的法律风险。语言模型训练中的风险主要包括侵害个人信息与作品著作权风险,内容生成过程中的风险则体现为人工智能“幻觉”导致的错误信息风险、算法偏见风险、“涌现”导致的算法失控风险以及人机互动中的算法滥用风险。《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提供基本的治理框架,但部分条款设置与具体治理方式上存在不足。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性能取决于训练数据集的规模与质量,模型训练中的数据治理需要尊重其技术逻辑,实践中应拓展公共数据中著作权数据与个人数据的合理使用边界。内容治理可以借鉴“宪法人工智能”的基本理念,构建动态的内容反馈评估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风险治理 合理使用 宪法人工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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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字经济包容性治理的法律激励 被引量:9
9
作者 苟学珍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92-106,共15页
数字经济发展的全方位和多要素性,运行的平台性、虚拟性、跨界性和高渗透性,风险的系统性和关联性,以及数字技术驱动的权力、资源扁平化和多中心化表明,亟须构建多元参与、有效互动、资源共享、权利保障、收益共享的包容性治理格局。作... 数字经济发展的全方位和多要素性,运行的平台性、虚拟性、跨界性和高渗透性,风险的系统性和关联性,以及数字技术驱动的权力、资源扁平化和多中心化表明,亟须构建多元参与、有效互动、资源共享、权利保障、收益共享的包容性治理格局。作为由行动者、资源和行动策略等要素组成的系统性治理架构,数字经济包容性治理在“行动者—资源”框架下面临多元行动者利益复杂交错、治理资源分散占有、行动策略碎片化等困境。可通过科学的法律激励,借助激励相容的法律制度,使各主体追求自身利益的行动策略与政府实现数字经济治理的公共利益目标相耦合,达至多元利益均衡,解决资源与行动者的难题,形成包容性治理的理想状态。为确保激励方案转化为实际治理优势,除了权力(利)、义务和责任的科学配置外,还应当从成本收益的依法合理分担、治理行为互信协同的法治促成等方面,对激励相容的法律制度进行优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经济 包容性治理 法律激励 激励相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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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自主权的法理阐释与制度完善 被引量:2
10
作者 郭创拓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08-122,共15页
科研自主权并非来源于行政机关的授权或权力让渡,而是基于科研人员学术能力与专业背景的“信任自主”与科研项目合同的“绩效自主”,包含作为个体科研人员的科研自主与作为科学共同体的科研自治两个维度,其权能在于排除公权力的不当干... 科研自主权并非来源于行政机关的授权或权力让渡,而是基于科研人员学术能力与专业背景的“信任自主”与科研项目合同的“绩效自主”,包含作为个体科研人员的科研自主与作为科学共同体的科研自治两个维度,其权能在于排除公权力的不当干扰与积极实现科研责任。科研自主权改革既需“还权”也要“赋能”。我国当前科研自主权改革在渐进式放权的同时,存在强化科研绩效评价“隐性控制”、混淆法律监督与专业监督、容错免责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欲真正落实科研自主权,需恪守权责利相统一原则,由政策性放权转变为法治化赋能,通过建立以法律监督为核心、专业监督为辅助的科研监督体系,弱化绩效评价指标的刚性约束,完善容错免责机制等,实现静态层面的权利回归与动态层面的权利行使的统筹协调,最终建立与科研自主性相匹配的自主权改革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科研自主 绩效评价 契约精神 还权赋能 容错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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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中的个人信息保护 被引量:1
11
作者 胡阳 《长江论坛》 2024年第1期61-70,共10页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是公共数据开放的一种重要实现方式。目前我国已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从业务模式推进到了制度建设实践阶段,但随之出现了数据收集规则不清晰、数据存储存在安全漏洞和数据利用规制不足等个人信息保护隐患。基于目前公共...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是公共数据开放的一种重要实现方式。目前我国已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从业务模式推进到了制度建设实践阶段,但随之出现了数据收集规则不清晰、数据存储存在安全漏洞和数据利用规制不足等个人信息保护隐患。基于目前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地方实践分析,运营中个人信息保护还面临“知情同意”规则适用、目的限制原则与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模式定位、数据要素流动效率与个人信息安全等价值冲突和制度困境。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中个人信息保护的应然逻辑是公益与私益的有机协调、权利义务责任的统一及法律与技术的融合。同时,为实现公共数据授权中个人信息的有效保护,我们应当在个人信息主体权利救济机制、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等方面构建和完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共数据 授权运营 个人信息保护 “知情同意” 权利救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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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伦理治理的元规制进路:以企业监管为焦点
12
作者 钟浩南 《江淮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48-155,共8页
企业是重要的人工智能实践主体,监督问责机制的缺位和企业对伦理原则内在承诺的缺失,导致伦理原则难以约束企业在该领域的前沿实践。命令控制型规制作为对企业行为的直接规制模式,无法有效满足人工智能伦理治理的现实要求。元规制作为... 企业是重要的人工智能实践主体,监督问责机制的缺位和企业对伦理原则内在承诺的缺失,导致伦理原则难以约束企业在该领域的前沿实践。命令控制型规制作为对企业行为的直接规制模式,无法有效满足人工智能伦理治理的现实要求。元规制作为一种对企业自我规制的间接规制模式,能够以实验性的自我规制积累治理经验,以民主协商凝聚规范性共识,以激励性问责激发企业对原则的内在承诺,从而推动企业将人工智能伦理原则付诸实践。建构人工智能伦理治理的元规制机制,应以风险为导向设定类型化和场景化的规制目标,通过执法金字塔和企业的分类监管,提升人工智能企业自我规制的意愿和能力,并建立对人工智能企业自我评估的元评估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伦理 企业监管 自我规制 元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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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决策”到“执行”:中央与地方科技事权划分基准位移的法治进路
13
作者 孙祯锋 孙伯龙 《湖州师范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54-61,共8页
我国现行科技事权结构存在中央科技事权统筹力不足、中央与地方事权界限模糊、重要科技事权被选择性忽视等问题。既有基于决策基准的应对方案中,无论是财权反推事权的路径、事权划分与立法权限相衔接的设想抑或是治理框架下的事权划分... 我国现行科技事权结构存在中央科技事权统筹力不足、中央与地方事权界限模糊、重要科技事权被选择性忽视等问题。既有基于决策基准的应对方案中,无论是财权反推事权的路径、事权划分与立法权限相衔接的设想抑或是治理框架下的事权划分进路均存在难以克服的局限。对此,同样作为单一制国家的日本依循“职能分担原则”充分保障地方主体性,同时依据执行基准重构科技事权配置结构的经验具备镜鉴的价值。我国地方科技管理自主权具备法定空间,在基于法律规定和规范性文件对科技事权执行职能判断的基础上进行事权分割,辅以立法的制度保障,渐趋达成的对等协力型科技事权结构,有助于促进中央与地方科技创新的激励相容效应。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科技事权 科技体制 职能分担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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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指导下的数据保护官制度解析与启示 被引量:16
14
作者 王铮 曾萨 +1 位作者 安金肖 黄菁茹 《图书与情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119-125,共7页
欧盟发布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对数据保护官的组织定位、设置条件、功能特征、资质要求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一般数据保护条例》指导下的数据保护官制度,启示着我国企业的组织机构需要对接国际标准、立足本土,从数据保护岗位设置来... 欧盟发布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对数据保护官的组织定位、设置条件、功能特征、资质要求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一般数据保护条例》指导下的数据保护官制度,启示着我国企业的组织机构需要对接国际标准、立足本土,从数据保护岗位设置来促进数据保护的合规实践;我国的数据管理人才培养,需要健全培养目标、丰富培养方式、创新培养内容、对接职业场景;有关学科专业需要积极参与到数据保护官的职业标准化和认知体系建设之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欧盟 《一般数据保护条例》 数据保护官 数据保护 数据管理 法律法规 职业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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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人才政策协同的理论逻辑与优化路径
15
作者 林春波 《天津科技》 2024年第12期1-5,共5页
运用政策文本分析法,结合供给型、需求型及环境型3种政策工具与人才引进、培养、流动、评价及保障5类人才开发管理政策,对2000—2020年间粤港澳大湾区11个城市的科技创新人才政策协同程度进行探讨。结果显示,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人才... 运用政策文本分析法,结合供给型、需求型及环境型3种政策工具与人才引进、培养、流动、评价及保障5类人才开发管理政策,对2000—2020年间粤港澳大湾区11个城市的科技创新人才政策协同程度进行探讨。结果显示,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人才政策存在政策工具配置与应用不均衡、政策响应程度不一、城市间政策连通性不足及人才评价政策不健全等若干问题。据此,从区域政策文化、人才政策统筹、人才评价、人才公共服务及产业政策等多个角度提出优化科技创新人才政策协同的具体路径,以期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实现快速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域科技创新 人才政策协同 政策工具 人才开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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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下空间权性质与立法构建的思考 被引量:4
16
作者 顾文斌 刘铁钢 许建萍 《江西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03年第10期147-149,共3页
在科技高速发展的今天,地下空间已经成为人类生活拓展的新的领域。地下空间权作为物权的一种具有其合理性与科学性,我们必须承认其独立用益物权的地位,并在新的民法典用益物权篇中建立专门地下空间权章节,为规范方兴未艾的地下空间开发... 在科技高速发展的今天,地下空间已经成为人类生活拓展的新的领域。地下空间权作为物权的一种具有其合理性与科学性,我们必须承认其独立用益物权的地位,并在新的民法典用益物权篇中建立专门地下空间权章节,为规范方兴未艾的地下空间开发热提供法律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用益物权 地下空间权 性质 立法体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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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的证据效力及其司法救济 被引量:8
17
作者 邓刚宏 江伟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8期155-160,F0003,共7页
快检技术日益成为一种食品安全执法的重要手段,在食品安全执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食品安全执法中,快速检测结果的证据效力却面临着十分尴尬的境地,现有立法明确规定,快速检测的结论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仅可以依据快速检测结果采... 快检技术日益成为一种食品安全执法的重要手段,在食品安全执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食品安全执法中,快速检测结果的证据效力却面临着十分尴尬的境地,现有立法明确规定,快速检测的结论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仅可以依据快速检测结果采取"扣押、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理论上对其证据的法律效力也存有争议,不论是"肯定说"还是"否定说"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应当有选择地赋予快速检测结果以法律效力,当务之急是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赋予快速检测法律地位,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改变快速检测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现状;同时,快速检测行为如果影响了相对人的权利,应当允许纳入司法救济的管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食品安全快速检测 证据 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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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规制的立法论研究 被引量:42
18
作者 任颖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9期98-111,共14页
继数据安全立法、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之后,算法专项立法亟待得到推进。算法立法的权利设定具有独特性。算法领域的用户标签删除权与个人信息自决权中的删除权、算法解释权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知情同意权及解释说明权并不相同。算法专项立... 继数据安全立法、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之后,算法专项立法亟待得到推进。算法立法的权利设定具有独特性。算法领域的用户标签删除权与个人信息自决权中的删除权、算法解释权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知情同意权及解释说明权并不相同。算法专项立法的规制对象具有特殊性。针对算法匹配行为,建议清查算法应用中的用户标签设置;针对算法推荐行为,需要把握算法输出端口,设置算法分发影响评估义务;针对算法决策行为,算法应用人应当提供完整的算法决策输出项信息,并设置介入接口,区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算法决策、算法辅助决策行为与算法自主决策行为,制定并公开具体的算法决策规则;针对算法筛查行为,须着力解决筛查规则不明、监管缺位而导致的隐私信息泄露、二次致害等问题。算法立法须实现从“算法伦理”到“算法合规”准则设定的转变,未经低质识别,不得进行算法服务。通过算法服务勾选项、应用标签便捷删除、特定应用参数禁用、泛低质识别模块使用、筛查程序的自动转接等细化规定,推动算法规制的利益衡量、个案调和、价值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立法 数据安全法 个人信息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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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学研联合创新法律机制的研究 被引量:11
19
作者 李恒 《中国科技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4期46-50,共5页
加强对产学研联合创新的支持已经成为世界主要国家促进技术创新的共同选择。促进产学研联合创新需要完善的政策法律体系进行保障。本文从产学研联合创新的内涵入手介绍了国外产学研联合创新法律机制的经验以及我国的现状,在分析了产学... 加强对产学研联合创新的支持已经成为世界主要国家促进技术创新的共同选择。促进产学研联合创新需要完善的政策法律体系进行保障。本文从产学研联合创新的内涵入手介绍了国外产学研联合创新法律机制的经验以及我国的现状,在分析了产学研联合创新法律机制特点的基础上提出了产学研联合创新法律机制的调整重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产学研 法律机制 创新模式 利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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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技术激励机制的制度价值考察 被引量:14
20
作者 胡元聪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137-154,共18页
虽然区块链技术是集成性的创新技术,其运用代码创设的共识机制、算法机制和激励机制等,却具有法律制度的基本属性和功能。在区块链技术的诸多运行机制中,激励机制处于核心地位,其在驱动整个区块链的良性运行中发挥着巨大作用。区块链技... 虽然区块链技术是集成性的创新技术,其运用代码创设的共识机制、算法机制和激励机制等,却具有法律制度的基本属性和功能。在区块链技术的诸多运行机制中,激励机制处于核心地位,其在驱动整个区块链的良性运行中发挥着巨大作用。区块链技术激励机制具有法律制度的基本属性和功能,因此其也具有法律制度应有的基本价值。从理论研究视角和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考察,区块链技术激励机制的制度价值包括效益价值、安全价值、公平价值、秩序价值、自由价值和人权价值。这些积极正向的基本价值成为引领区块链技术健康运行和相关应用良性发展的核心动力,不断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技术支持和智慧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块链技术 激励机制 制度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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