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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瑛子设计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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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熊瑛子 《毛纺科技》 CAS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1期I0009-I0009,共1页
设计说明:《初夏即事》作品以清代诗人刘文嘉的诗句“忽惊篱角如堆锦,新绽几丛君子花”为创意灵感,构图大气、活泼,造型灵动、写意,色彩明快、绚丽,以渐变、晕染、透叠、点绘等艺术手法增加作品的层次感和丰富性。将传统文化理念和现代... 设计说明:《初夏即事》作品以清代诗人刘文嘉的诗句“忽惊篱角如堆锦,新绽几丛君子花”为创意灵感,构图大气、活泼,造型灵动、写意,色彩明快、绚丽,以渐变、晕染、透叠、点绘等艺术手法增加作品的层次感和丰富性。将传统文化理念和现代艺术手法相融合,以幽幽夏日中多姿多彩、生命勃勃的生长来表达“生如夏花、绚烂绽放”的主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代诗人 设计说明 层次感 传统文化理念 色彩明快 创意灵感 相融合 丰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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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瑛子美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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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熊瑛子 《电影文学》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0期F0003-F000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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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瑛子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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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熊瑛子 《美术教育研究》 2019年第6期178-178,共1页
关键词 装饰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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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瑛子作品——黑白装饰画《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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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熊瑛子 《美与时代(城市)》 2019年第2期132-132,共1页
关键词 黑白装饰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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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靖、熊瑛子设计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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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靖 熊瑛子 《毛纺科技》 CAS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I0014-I0014,共1页
设计说明:《蝶恋花》作品是利用以花为媒的联想进行的设计。古诗中曾写道“春晴喜鹊噪前津,鹊噪前津柳媚新。津柳媚新花恋蝶,新花恋蝶去来频。”一只蝶,一朵花,谱出无数动人的故事,将春日的温暖洒满人间。蝶与花作为丝巾的设计元素,采... 设计说明:《蝶恋花》作品是利用以花为媒的联想进行的设计。古诗中曾写道“春晴喜鹊噪前津,鹊噪前津柳媚新。津柳媚新花恋蝶,新花恋蝶去来频。”一只蝶,一朵花,谱出无数动人的故事,将春日的温暖洒满人间。蝶与花作为丝巾的设计元素,采用线条突出花朵,也塑造了蝴蝶的灵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蝶恋花》 设计说明 花为媒 一朵花 设计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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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瑛子黑白装饰艺术作品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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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熊瑛子 《艺术教育》 2009年第3期I0011-I0011,共1页
熊瑛子,广州美术学院设计艺术学硕士研究生。现为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专任教师。曾任深圳《消费》杂志社美术编辑、插图设计师,《希望》杂志“好望角”专栏特约插图作者。先后在《艺术探索》《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美术学报》《艺术... 熊瑛子,广州美术学院设计艺术学硕士研究生。现为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专任教师。曾任深圳《消费》杂志社美术编辑、插图设计师,《希望》杂志“好望角”专栏特约插图作者。先后在《艺术探索》《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美术学报》《艺术教育》《美术界》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与教研论文。2006年,插图作品《少年维特的烦恼之一》《少年维特的烦恼之二》入选广东省美协50周年作品展。2008年,黑白装饰画《稻香曲》入选第二届广东省科普作品创作大赛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作品选 装饰艺术 广州美术学院 华南师范大学 《艺术教育》 硕士研究生 设计艺术学 《美术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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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瑛子装饰画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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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熊瑛子 《上海纺织科技》 北大核心 2020年第3期109-109,共1页
作品说明:装饰画《牧曲》体现一种人与自然的和谐之美。造型手法上,受到“装饰艺术运动”与“新艺术运动”设计思潮的影响,画面中的花草造型与几何纹样通过强化轮廓线条来表达美感,带有强烈的装饰性。装饰画《射日》的灵感来自于“后羿... 作品说明:装饰画《牧曲》体现一种人与自然的和谐之美。造型手法上,受到“装饰艺术运动”与“新艺术运动”设计思潮的影响,画面中的花草造型与几何纹样通过强化轮廓线条来表达美感,带有强烈的装饰性。装饰画《射日》的灵感来自于“后羿射日”的神话故事。画面构图讲究,十个太阳的放置错落有致、动静结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装饰艺术运动 几何纹样 装饰画 新艺术运动 神话故事 动静结合 设计思潮 轮廓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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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学校体育伤害中未成年人年龄因素与校方注意义务之关系——基于241份司法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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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熊瑛子 马雪莹 《成都体育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55-61,共7页
未成年人学校体育伤害案件中,学生年龄对校方注意义务的认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目前的司法实践对学校“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认知较为笼统,校方承担责任的比例各异,不利于维护学生及其监护人的基本权益,亦不利于提升校方组织... 未成年人学校体育伤害案件中,学生年龄对校方注意义务的认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目前的司法实践对学校“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认知较为笼统,校方承担责任的比例各异,不利于维护学生及其监护人的基本权益,亦不利于提升校方组织体育活动的热情。本研究基于241份司法裁判文书得出以下结论:校方注意义务可分为事前安全教育、事中监管和事后救助3个方面。在事前和事后阶段,学生年龄与校方注意义务的关联度不大;而在事中监管方面,学生年龄与校方注意义务呈负相关规律。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对校方责任的认定应当严格遵照学生年龄及其所具备的民事行为能力、危险预知能力和控制能力开展,校方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注意义务还应继续细化为3个年龄阶段:9至12周岁、13至15周岁和16至17周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年龄 注意义务 学校体育伤害 校方责任 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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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体育法》第92条“体育仲裁受案范围”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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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熊瑛子 《体育学刊》 CAS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45-55,共11页
新《体育法》第9章第92条规定体育仲裁的受案范围,这是启动体育仲裁程序的先决条件。研究认为从新《体育法》颁布前5年的司法判例看,体育仲裁机构设立势在必行,但从立法意图和现实需要均可论证此机构具有补位属性。由体育纠纷救济的司... 新《体育法》第9章第92条规定体育仲裁的受案范围,这是启动体育仲裁程序的先决条件。研究认为从新《体育法》颁布前5年的司法判例看,体育仲裁机构设立势在必行,但从立法意图和现实需要均可论证此机构具有补位属性。由体育纠纷救济的司法实践可知,针对非平等主体间具备“体育特殊性”的纠纷,已有民商事仲裁、劳动仲裁和诉讼体系均无法全面发挥作用,需要体育仲裁机构介入才能妥善处理。“问题导向”系体育仲裁坚持的价值选择,处罚类纠纷、注册交流类纠纷和其他竞技体育纠纷共同构成体育仲裁的受案范围,未来需要细化3大领域的具体适用标准。结合域外经验,建议降低受案范围条款的立法位阶,将体育仲裁机构受理纠纷的具体类型置于《体育仲裁规则》或《体育仲裁当事人指引手册》中,建立“立法-规则-指引”相协调的受案范围体系,以期体育仲裁机构更灵活处理体育实践中的纠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育法 体育仲裁 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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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奋剂违禁处罚中“过罚相当”原则的适用——从接吻引发的兴奋剂违禁处罚案件谈起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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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熊瑛子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4期36-40,共5页
网球明星加斯奎特因接吻而引发的兴奋剂处罚案件,反映出兴奋剂违禁处罚过程中,"过罚相当"原则与"严格责任"原则是同等重要的,前者还是维护运动员基本权益的保障。但"过罚相当"在实施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 网球明星加斯奎特因接吻而引发的兴奋剂处罚案件,反映出兴奋剂违禁处罚过程中,"过罚相当"原则与"严格责任"原则是同等重要的,前者还是维护运动员基本权益的保障。但"过罚相当"在实施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证据事实的认定主体不清晰,证明标准不明确,规则规定不够详尽等。为了更好地适用这一原则,应明确兴奋剂处罚的程序介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之间,具有专门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对运动员提出申辩等程序权利宜明确和细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过罚相当”原则 兴奋剂处罚 世界反兴奋剂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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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索契冬奥会仲裁案件述评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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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熊瑛子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 CAS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2期165-170,共6页
国际体育仲裁院依据《奥林匹克宪章》及相关规则在索契设立特别仲裁庭,负责解决与奥运会有关的一切争议。运用文献分析和逻辑分析法,对2014年索契冬奥会特别仲裁庭处理的5起案件进行述评。结论:特别仲裁实践尊重体育自治的发展趋势日渐... 国际体育仲裁院依据《奥林匹克宪章》及相关规则在索契设立特别仲裁庭,负责解决与奥运会有关的一切争议。运用文献分析和逻辑分析法,对2014年索契冬奥会特别仲裁庭处理的5起案件进行述评。结论:特别仲裁实践尊重体育自治的发展趋势日渐明显,表现为仲裁庭审慎对待体育组织的决议,除违反体育法基本原则、程序正义外,不予轻易改变,导致裁决结果中"驳回类"案件比例较高。仲裁庭明确自身与体育组织间的职能分工,审慎对待比赛结果,尊重裁判权威,且不擅自修改体育组织制定的规则,最多只是提出修改建议。仲裁员严格依照文义对规则进行解释,并适当考虑规则制定者的意图。在今后的仲裁实践中,运动员应当充分熟悉具体项目提起申诉的规则,还需结合项目规则中的争议解决程序,确定纠纷的最优解决途径。体育组织应当创制明晰的内部章程和规范,完善内部机制,尤其是内部争议解决庭的构建。各国家奥委会应当重视奥运会等大型赛事期间的参赛选拔工作,创设独立仲裁庭,或在一般仲裁机构内设立体育仲裁庭等内部救济机制,解决运动员不满选拔决议的纠纷,还应树立充分保障本国运动员参赛权益的理念,杜绝一切基于种族、宗教、性别等因素的歧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索契冬奥会 特别仲裁庭 参赛资格 体育自治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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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体活动自甘风险条款中“重大过失”的识别——基于《民法典》实施后一年内96份司法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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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熊瑛子 贺清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50-57,共8页
《民法典》第1176条首次在我国基本法中明确参加文体活动的自甘风险原则。重大过失系自甘风险条款适用的一项例外,经常被当事人作为抗辩理由而引用。然而,司法实践中,对重大过失的判断存在标准模糊、同类犯规未得到同等对待等情况。依... 《民法典》第1176条首次在我国基本法中明确参加文体活动的自甘风险原则。重大过失系自甘风险条款适用的一项例外,经常被当事人作为抗辩理由而引用。然而,司法实践中,对重大过失的判断存在标准模糊、同类犯规未得到同等对待等情况。依据文义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等法律解释方法进行剖析,得出:重大过失系隶属于过失的一个亚类,与“故意”存在明显区别;重大过失并非等同于“严重犯规”行为;判断重大过失过程中,需要考虑当事人的运动经验和所从事项目的惯例和特点。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厘清注意义务的范围是判断重大过失的前提;判断重大过失时应当具体项目具体对待;比赛规则类型化是判断“重大过失”的依据,违反技术性规则一般不作重大过失处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重大过失 注意义务 文义解释 类型化 自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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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体育仲裁司法审查中的实体性公共秩序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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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熊瑛子 《体育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2期85-93,共9页
当事人不服国际体育仲裁院(CAS)的体育仲裁裁决,只能向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诉。瑞士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实践表明,获得法院支持的实体性公共秩序的上诉理由,必须是在瑞士得到广泛认可的重大法律原则,兴奋剂禁赛处罚不会违反经济... 当事人不服国际体育仲裁院(CAS)的体育仲裁裁决,只能向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诉。瑞士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实践表明,获得法院支持的实体性公共秩序的上诉理由,必须是在瑞士得到广泛认可的重大法律原则,兴奋剂禁赛处罚不会违反经济自由原则。当事人在庭审时需引用特定法条和先例,并举证说明具体案件违反公共秩序的方式,才可能推翻既判裁决。体育纪律处罚争议是上诉的主要类型,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在进行司法审查时,应考虑处罚是否存在一般替代措施,是否符合比例原则,运动员和体育组织间是否存在不平等地位,以及体育价值博弈关系等因素,才能做出裁决违反实体性公共秩序与否的判断。中国应尽快建立独立体育仲裁机制,人民法院对体育仲裁裁决应坚持有限审查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育仲裁 实体性公共秩序 体育纪律处罚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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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赛报名表与运动员诉权保护 被引量:9
14
作者 熊瑛子 《中国体育科技》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2期14-21,50,共9页
为了保障赛事的顺利进行,参赛报名表中存在限制运动员实体性或程序性权利的条款,尤其是强制仲裁条款和放弃上诉协议是对运动员诉权一定程度的剥夺。从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撤销CAS裁决的案例中得出结论:强制仲裁条款必须满足必要性、不可取... 为了保障赛事的顺利进行,参赛报名表中存在限制运动员实体性或程序性权利的条款,尤其是强制仲裁条款和放弃上诉协议是对运动员诉权一定程度的剥夺。从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撤销CAS裁决的案例中得出结论:强制仲裁条款必须满足必要性、不可取代性、目的性和格式条款的形式要件,否则将归于无效。放弃上诉协议除需满足基本的实质和形式条件,还需考虑体育组织的垄断地位和运动员的选择权,应受到比商事仲裁更严苛的审查。中国亟需建立独立体育仲裁制度,在参赛报名表中规定专属仲裁条款,有利于更好地解决比赛期间的体育争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参赛报名表 诉权 强制管辖权 放弃上诉协议 体育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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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体育仲裁中目的解释方法的适用 被引量:6
15
作者 熊瑛子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6期25-32,共8页
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规则解释权体现了其准司法性特征,该解释权的行使应当受到一定的规制。目前仲裁庭在适用目的解释方法时,存在以下问题:抛弃文义,直接适用规则"目的"进行裁决;选择制定者意图作为条文的真实目的;对规则中不同... 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规则解释权体现了其准司法性特征,该解释权的行使应当受到一定的规制。目前仲裁庭在适用目的解释方法时,存在以下问题:抛弃文义,直接适用规则"目的"进行裁决;选择制定者意图作为条文的真实目的;对规则中不同层级价值的冲突难以平衡;等等。建议采取如下措施加以解决:坚持"文义优先、目的辅助"的解释原则;区分管理型和授权型两类规则,前者适用制定者意图,后者更多地考虑受规制者利益作为目的解释之依据;将体育领域普适性价值作为协调和解决价值冲突的最高指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目的解释 规则解释 体育仲裁 国际体育仲裁院 体育法学 价值冲突 普适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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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体育仲裁院裁决结果类型化探讨 被引量:5
16
作者 熊瑛子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2期33-38,共6页
国际体育仲裁实践中出现的8类裁决结果分别是:程序性裁决中的管辖权确认、管辖权否认、案件撤回3类和实体性裁判中的支持仲裁请求、驳回仲裁请求、部分支持仲裁请求、不予采纳、其他结果 5类。通过对这些裁决进行类型化研究,可以发现:CA... 国际体育仲裁实践中出现的8类裁决结果分别是:程序性裁决中的管辖权确认、管辖权否认、案件撤回3类和实体性裁判中的支持仲裁请求、驳回仲裁请求、部分支持仲裁请求、不予采纳、其他结果 5类。通过对这些裁决进行类型化研究,可以发现:CAS仲裁中存在裁决结果超出申诉请求范围、CAS仲裁庭拥有过大自由裁量权等问题。建议将申诉请求类型化并使之与裁决结果相匹配,剔除撤回类案件,新增和解类案件,规制CAS全面审查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体育仲裁院 体育仲裁 裁决结果 类型化 体育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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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员中立性探讨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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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熊瑛子 《体育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2期80-88,共9页
与传统民商事仲裁强调当事人自治的特点相比较,体育仲裁具有与劳动仲裁类似的强制属性,这一特点在仲裁员制度上表现明显。国际体育仲裁院(CAS)封闭的仲裁员名册、强制上诉仲裁等因素,要求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审查仲裁员中立性问题时,针对... 与传统民商事仲裁强调当事人自治的特点相比较,体育仲裁具有与劳动仲裁类似的强制属性,这一特点在仲裁员制度上表现明显。国际体育仲裁院(CAS)封闭的仲裁员名册、强制上诉仲裁等因素,要求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审查仲裁员中立性问题时,针对具体案件进行具体分析。在今后的体育仲裁及司法审查实践中,CAS应当开放仲裁员名册,设置仲裁员准入标准,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应当破除仲裁机构内部决议不审查的做法,针对提出回避申请的时间设立宽松标准,强化法院在仲裁员中立性问题中的调查职能,加大仲裁员的自我披露义务,减轻上诉人的举证责任,以求更好地解决体育纠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仲裁员 中立性 体育仲裁 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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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体育仲裁中“体育性争议不予审查”原则探讨——兼谈未来中国体育仲裁制度的选择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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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熊瑛子 《体育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6期75-82,共8页
对体育内部事项不予审查的体育仲裁法理在具体实践中存在内涵不明晰、范围难界定等问题。建议采用体育性争议不予审查原则这一表述,并将审查豁免事项明确为裁判判罚决定、裁判结果决定、技术性测量决定三类;摒弃原则例外中"恶意&qu... 对体育内部事项不予审查的体育仲裁法理在具体实践中存在内涵不明晰、范围难界定等问题。建议采用体育性争议不予审查原则这一表述,并将审查豁免事项明确为裁判判罚决定、裁判结果决定、技术性测量决定三类;摒弃原则例外中"恶意"、"专断"等含糊的措辞,从裁判责任的分层化和裁判行为的不同性质确定原则适用的例外;借鉴各国体育法规和体育行会章程的做法,将体育性争议不予审查原则以成文法的形式写入国际体育仲裁的相关规则中。中国应当组建独立的国内体育仲裁制度,在未来中国体育仲裁规则中,应当对"体育性争议不予审查"原则的具体内容进行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育性争议 裁判判罚 体育仲裁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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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体育仲裁中审查权边界探讨——以重新审查原则为中心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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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熊瑛子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 CAS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4期310-315,共6页
国际体育仲裁院(CAS)上诉仲裁程序中,仲裁庭拥有重新审查事实和法律的权力。当事人间地位不平等,必须赋予仲裁庭重新审查权力,使仲裁庭不受体育组织原裁决的限制,这样可以保障弱势一方运动员的权益。体育组织章程中约束仲裁庭重新审查... 国际体育仲裁院(CAS)上诉仲裁程序中,仲裁庭拥有重新审查事实和法律的权力。当事人间地位不平等,必须赋予仲裁庭重新审查权力,使仲裁庭不受体育组织原裁决的限制,这样可以保障弱势一方运动员的权益。体育组织章程中约束仲裁庭重新审查权力的条款无效。然而,仲裁庭的重新审查权力需要受到争议事项类型、审查方式和瑞士法律的限制。仲裁庭在成员资格案件、体育技术性争议中应当谦抑审查权;仲裁庭不得针对体育组织规则进行抽象审查,但可以对歧义的规则进行文义解释和有限度的目的解释;面对确有疑议的体育组织决议,仲裁庭可在其自由裁量范围内发回重审抑或是直接改判。考虑到程序正义、技术性事项不方便审查等原则,仲裁庭会将部分决议发回体育组织重审。当事人对体育组织重审的结果不满亦可再次申请CAS仲裁。奥运会特别仲裁中,仲裁庭重新审查事实和法律的权力不可被限制。从CAS仲裁机制未来的发展趋势来看,审查权力不宜过分扩张,应予适当限制。CAS仲裁庭对于体育联合会决议的审查系合法性、合理性的双重审查,瑞士法院对CAS的裁决仅做合法性审查。我国将来建立体育仲裁机制后,可以效仿CAS仲裁的重新审查权力,赋予体育仲裁机构独立于法院的完全审查权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审查权限 重新审查 体育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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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体育仲裁院特别仲裁机构管辖范围探讨——以2014年仁川亚运会体育仲裁实践为例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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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熊瑛子 《中国体育科技》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4期97-103,共7页
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ICAS)为2014年仁川亚运会设立的CAS特别仲裁机构,对待管辖权问题的态度比以往大型国际赛事的特别仲裁机构更为严苛:仅受理有正式参赛资格的运动员、发生于亚运会举办期间和举办国的争议。这种做法可能侵犯运动员的诉... 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ICAS)为2014年仁川亚运会设立的CAS特别仲裁机构,对待管辖权问题的态度比以往大型国际赛事的特别仲裁机构更为严苛:仅受理有正式参赛资格的运动员、发生于亚运会举办期间和举办国的争议。这种做法可能侵犯运动员的诉权,同时,可能违背特别仲裁机构设立的初衷。通过比较奥运会、英联邦运动会和世界杯的特别仲裁规则与仲裁实践,认为特别仲裁机构的管辖范围不应过于狭窄,仲裁规则在制定和适用中应保障运动员的诉权,对存在有效仲裁协议的主体不应当进行限制,对争议产生时间应当采取客观标准,排除对商事争议和体育技术性争议的管辖,维护最广大运动员的基本权益。我国应尽快在全运会等大型赛事中设立特别仲裁机制,吸取亚运会等国际赛事的经验教训,特别仲裁管辖范围不应过于严苛,以求更好地解决与赛事相关的体育争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亚运会 第17届 特别仲裁庭 管辖权 体育仲裁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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