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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拍照型猥亵行为之证否与刑法现代性反思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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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卢宇 娄瀚文 《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2期37-51,共15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指导案例,将在网络上强迫儿童自拍并发送裸照的行为认定为猥亵儿童。猥亵儿童罪是即成犯,猥亵行为与法益侵害结果具有即时性,指导案例的认定并不可取。产生这种错误的结论并非偶然,而是现代刑法中家长主义异化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指导案例,将在网络上强迫儿童自拍并发送裸照的行为认定为猥亵儿童。猥亵儿童罪是即成犯,猥亵行为与法益侵害结果具有即时性,指导案例的认定并不可取。产生这种错误的结论并非偶然,而是现代刑法中家长主义异化的必然结果。在实然层面上,应当采取以体系解释为主导、行政处罚为补充、及时立法为保障的路径,改变过度使用刑法进行法益保护的现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猥亵儿童罪 指导案例 刑法家长主义 法益保护过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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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之刑事责任研究——以危险驾驶罪为视角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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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卢宇 娄瀚文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1期61-67,共7页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刑事责任之规定。该款属于法律拟制,因此其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不属于第二款所规制之范围。第二款最大的作用是将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本来的不作为、过失之...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刑事责任之规定。该款属于法律拟制,因此其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不属于第二款所规制之范围。第二款最大的作用是将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本来的不作为、过失之行为拟制为故意犯罪。而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负刑事责任的法理基础,不仅是共犯理论,还包含监督管理过失理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有两种过失类型:共犯型与监督管理过失型。对于共犯型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采取共犯理论加以理解:"危化品"型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但不要求行为人对"危及公共安全"有故意;认定行为人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者成立危险驾驶罪的共犯与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矛盾。而对于监督管理过失型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认定,要采用监督管理过失之法理,考察注意义务、结果预见可能性、结果回避可能性的内容,通过信赖原则限定其处罚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险驾驶罪 机动车所有人 管理人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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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犯的正犯化——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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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卢宇 娄瀚文 《石家庄学院学报》 2018年第5期85-92,共8页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以来,共犯的正犯化这一现象愈发广泛。此立法技巧并未违反传统共犯理论,而其可罚性在于造成了法益侵害或者法益侵害之危险。现行刑法中类似共犯正犯化规定可分为共犯的量刑正犯化和定罪正犯化,...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以来,共犯的正犯化这一现象愈发广泛。此立法技巧并未违反传统共犯理论,而其可罚性在于造成了法益侵害或者法益侵害之危险。现行刑法中类似共犯正犯化规定可分为共犯的量刑正犯化和定罪正犯化,后者进一步细分为共犯(行为)完全正犯化和共犯(行为)部分正犯化,对不同性质的正犯化应当以不同的方式处理。未来立法中,共犯的正犯化将会常态化,立法范围进一步扩大,而处罚更加精细,但同时也要注意对正犯化加以限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犯的正犯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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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单炒信行为的法教义学审视与刑法规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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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娄瀚文 卢宇 《浙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4期433-441,共9页
对刷单炒信行为可以从侵害对象角度和实施主体角度进行双重解构,并依据其特性合理入罪。从法益侵害角度看,刷单炒信行为侵犯的是公司的财产权、店铺的合法权益或者电商平台的信用评价机制。从归责主体看,刷单炒信可分为单一式刷单炒信... 对刷单炒信行为可以从侵害对象角度和实施主体角度进行双重解构,并依据其特性合理入罪。从法益侵害角度看,刷单炒信行为侵犯的是公司的财产权、店铺的合法权益或者电商平台的信用评价机制。从归责主体看,刷单炒信可分为单一式刷单炒信、交互式刷单炒信与平台式刷单炒信。对侵犯公司财产权的刷单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罪,亦可能构成盗窃罪,关键在于审核主体;对于侵犯店铺权益的反向刷单,应当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而侵犯信用评价机制的平台式刷单炒信,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从法益侵害类型、立法目的以及构成要件符合性视角,运用法教义学的方法,可以考虑适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刷单炒信 法教义学 非法经营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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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网络化对法益影响的类型化分析及对策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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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卢宇 娄瀚文 《宜宾学院学报》 2019年第5期62-70,共9页
对于网络犯罪而言,可将其类型化为"网络对象犯""网络工具犯"与"网络主体犯"。从法益视角观察,"网络对象犯"导致新型法益产生,因此只能通过立法途径加以规制。"网络主体犯"改变了行... 对于网络犯罪而言,可将其类型化为"网络对象犯""网络工具犯"与"网络主体犯"。从法益视角观察,"网络对象犯"导致新型法益产生,因此只能通过立法途径加以规制。"网络主体犯"改变了行为对法益侵害的可能性及其程度,但由于网络主体的特殊性,因而也只能采取立法途径规制。而"网络工具犯",应视侵犯的原始法益为刑法所保护之法益还是非刑法保护之法益,分别采取解释路径和立法路径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犯罪 网络对象犯 网络工具犯 网络主体犯 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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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的当下与未来——从“于欢案”到“昆山案”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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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卢宇 娄瀚文 《宜春学院学报》 2019年第7期27-31,62,共6页
由于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适用难的特点,不少学者将其称为僵尸条款。然而,从“于欢案”到“昆山案”,僵尸条款适用困境有逐渐被打破的趋势。在“于欢案”中,二审法院勇于认定于欢构成防卫过当的判决,虽然还有不足,但也为正当防卫的合理... 由于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适用难的特点,不少学者将其称为僵尸条款。然而,从“于欢案”到“昆山案”,僵尸条款适用困境有逐渐被打破的趋势。在“于欢案”中,二审法院勇于认定于欢构成防卫过当的判决,虽然还有不足,但也为正当防卫的合理使用迈出重要的一步。而“昆山案”中公安机关直接以正当防卫为由撤销案件的做法,虽然对案件行为分析有失精确,但在扩大正当防卫适用上,有着极大的意义。在今后的司法裁判中,应当保持这种对正当防卫的案件敢于判的势头,并进一步加强对案件具体行为的精细化分析,以进一步健全中国法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 于欢故意伤害案 昆山砍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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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适用难的心理学成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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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卢宇 娄瀚文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9年第3期27-33,共7页
1997年修订的《刑法》本欲扩大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实务界和理论界都赞同这种趋势,然而至今为止,正当防卫的适用情况难以让人感到满意。从心理学上分析,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法官在判案过程中,先进行犯罪客体的判断,导致了首因效应的产... 1997年修订的《刑法》本欲扩大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实务界和理论界都赞同这种趋势,然而至今为止,正当防卫的适用情况难以让人感到满意。从心理学上分析,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法官在判案过程中,先进行犯罪客体的判断,导致了首因效应的产生。在首因效应影响下进行动机性推理,入罪可能性明显增加。要解决正当防卫适用难的心理学障碍,在防卫过当的判断标准上,应当采用行为样态和损害结果并重的双重标准说,同时对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形成一个以法益阙如说为基础的共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 首因效应 法益阙如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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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主体新论——以监察法的公职人员代替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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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娄瀚文 《现代商贸工业》 2018年第31期148-149,共2页
随着《监察法》的颁布,《刑法》中关于职务犯罪主体体现出了滞后性的特征。传统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概念的缺点变得更加突出。而借鉴《监察法》中关于监察对象的表述,将《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修改为"公职... 随着《监察法》的颁布,《刑法》中关于职务犯罪主体体现出了滞后性的特征。传统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概念的缺点变得更加突出。而借鉴《监察法》中关于监察对象的表述,将《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修改为"公职人员"是合理的、必要的、可行的。采用"公职人员"的表述,能很好克服"国家工作人员"概念不明的缺陷,并且填补处罚漏洞,更有利于法秩序的统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职务犯罪 公职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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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潜规则的表现形式、成因与消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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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卢宇 娄瀚文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7期164-170,共7页
刑法的实施主要依赖于正式规则,但也存在着影响法律运行的潜规则。在刑事领域内,潜规则有多种表现形式,正式规则的不完善、对权力的滥用、法外利益的追求以及部分民众对法律信任的缺失都是刑事领域潜规则滋生和发展的原因。要消解刑法... 刑法的实施主要依赖于正式规则,但也存在着影响法律运行的潜规则。在刑事领域内,潜规则有多种表现形式,正式规则的不完善、对权力的滥用、法外利益的追求以及部分民众对法律信任的缺失都是刑事领域潜规则滋生和发展的原因。要消解刑法领域的潜规则,可以加大立法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明确权力边界,形成有力监督;加强程序公开,完善保障体系;增强公民法律意识,提升公民法律信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领域 潜规则 消解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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